(2017)冀058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沙河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姚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姚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2235号原告沙河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京广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9278001X。法定代表人:杨元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刚,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太行街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80730323X5。法定代表人:王新国,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姚月平,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姚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河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顺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