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谭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谭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748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委托代理人:黄永刚,该公司员工。被告:谭兵,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谭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