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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牛志强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志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刑终43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牛志强,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7年9月14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志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冀05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牛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庭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南和县人民法院未对该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进行法庭质证而予以采信为定罪量刑证据,属程序错误,影响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牛志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义超审 判 员 王伟韬审 判 员 胡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国凯书 记 员 李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