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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春林,张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南路5号。机构代码:00262653-3法定代表人:汪伟萍,局长。被执行人郑春林,男,1974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张华英,女,1978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春林、张华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春林、张华英银行无存款,又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郑春林、张华英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8700元、执行费1080.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991号案本次终结执行。执行员  吾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