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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与董广扬、鲁开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董广扬,鲁开强,梁磊,蔡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604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政府驻地。负责人:袁龙帅职务:行长被告:董广扬,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鲁开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梁磊,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蔡月,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诉被告董广扬、鲁开强、梁磊、蔡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玲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人民陪审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