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心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心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637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心东,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心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心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8日9时26分,被告人胡心东驾驶一辆豫Q×××××中型普通客车,沿S33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确山县三里河办事处独立树村路段时,因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胡心东驾驶豫Q×××××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9人,实际载客32人,超过核定成员10人以上,属驾驶客运车辆载客严重超员。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心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查获证明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心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心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心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