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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志利、何斯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利,何斯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利,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何斯祺,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利与被执行人何斯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利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何斯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志利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峰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马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