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40黄滔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滔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初5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滔,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海门市。2012年12月因赌博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7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8月1日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海门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滔先后在海门市海门街道东恒盛国际大酒店、驿铭轩大酒店房间以及自己的轿车内,容留管某、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1、2017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黄滔在其所停放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城北新村503幢楼下的苏F×××××号小型轿车内,容留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黄滔在其所停放于海门市北海路“九九百”酒店西侧一弄堂内的苏F×××××号小型轿车内,容留管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6月7日晚,被告人黄滔在海门市海门街道东恒盛国际大酒店1609房间内,容留管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滔在海门市海门街道驿铭轩大酒店8222房间内,容留管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其本人亦吸毒。另查明,被告人黄滔因涉嫌犯盗窃罪,曾被刑事拘留12日,后于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宣告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后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人的吸毒违法事实时,发现被告人黄滔涉嫌犯本罪,并于2017年7月21日查找到被告人黄滔后,于次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黄滔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滴滴出行记录、东恒盛国际大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信息、消费单、被告人黄滔光大银行交易明细、机动车信息、海门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执行通知书;未到庭证人沈某、殷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部分证人辨认被告人黄滔的辨认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黄滔辨认吸毒地、共同吸毒人员的辨认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被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撤销其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九日止,其犯盗窃罪原被刑事拘留十二日已依法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其余罚金已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杨姝书 记 员 管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