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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西琼与曾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琼,曾祥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805号原告:徐西琼,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曾祥健,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徐西琼诉被告曾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西琼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西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徐西琼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洁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