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钟立贤、黄春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立贤,黄春姑,刘东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立贤,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华,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姑,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成,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钟立贤因与被上诉人黄春姑、刘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钟立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钟立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立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钟立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身龙审 判 员 苏 哲审 判 员 颜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健书 记 员 XX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