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玉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香,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无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香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英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玉香在榆树市榆树大街老凤祥金店内,趁店内售货员不备,将售货员放在白色托盘上的一对7.74克的黄金耳环盗走,经鉴定,被盗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276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玉香在榆树市榆树大街老凤祥金店内,趁店内售货员不备,将售货员放在白色托盘上的一对7.74克的黄金耳环盗走,经鉴定,被盗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276元,现被告人李玉香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玉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