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曹晓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11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晓忠,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X****XXX45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文水县南武乡,现住本村。于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晓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雁峰、刘芝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晓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曹晓忠酒后驾驶晋JHG889小型面包车途径凤凰路南关西口时,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检查时,曹晓忠锁住车门逃避检查,后被依法查获。2017年6月15日22时10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曹晓忠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2mg/100mg。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晓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曹晓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曹晓忠酒后驾驶晋JHG889小型面包车途径凤凰路南关西口时,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检查时,曹晓忠锁住车门逃避检查,后经公安民警多次警告被依法查获。2017年6月15日22时10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曹晓忠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2mg/100mg。属醉酒驾驶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晓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曹晓忠户籍证明、被告人曹晓忠供述与辩解、驾驶证及所驾车辆行车证,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晓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逃避检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晓忠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晓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郭宗耀人民陪审员郝丽娟人民陪审员李锦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