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2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曾壹群、厦门富邦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壹群,厦门富邦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壹群,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厦门富邦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20D室。法定代表人:周森。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思劳仲案【2016】1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曾壹群与被执行人厦门富邦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壹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富邦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工资人民币1784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缴纳相应执行费。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厦门富邦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人周森进行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兆安审判员  陈晓龙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