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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爱芳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芳,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芳,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11105室。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海,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芳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尚欠案件款人民币90000元、执行费1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