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缪金贵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金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68号 罪犯缪金贵,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洪江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金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缪金贵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缪金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经该院裁定将罪犯缪金贵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32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3月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缪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缪金贵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缪金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342.5分。该犯近两年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450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原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缪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原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未缴纳罚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缪金贵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