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丹、周思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周思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周思彤,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周思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