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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豪意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豪意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意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实验区仙桃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杜从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南段22号嘉来华庭1幢2楼。法定代表人:吴克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豪意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查明本院于诉讼保全阶段,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1号地中海商业城的营业用房、位于长虹大道北段12号综合大楼13单元1栋22号两处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已自动转为本院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川07执73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绵城国用(2003)字第02XXX号土地。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的两处房产解除查封,待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再解除上述查封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1号地中海商业城的营业用房、位于长虹大道北段12号综合大楼13单元1栋22号两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