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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王元东与吴海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东,吴海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2752号原告:王元东,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吴海超,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原告王元东与被告吴海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立案同日向原告直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300元。现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