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邦才与牛丽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邦才,牛丽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邯郸市邯山华腾运输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邦才,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牛丽萍,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翟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华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庆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邦才与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牛丽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邦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389.8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