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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赵玉生、赵美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生,赵美荣,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1701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玉生,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福欣,男,汉族,1955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美荣,女,汉族,1957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钟峰,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耸,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湘琳,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生因赵美荣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玉生及委托代理人李老铁、赵福欣,被上诉人赵美荣及委托代理人钟峰,被上诉人中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涛、曹湘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赵美荣与赵玉生系姐弟关系,赵美荣出嫁后,户籍未迁出仍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铁炉村南街58号,与赵玉生在同一家庭户中,并有承包地及在该村办理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涉案宅基地原登记在赵美荣、赵玉生之母李怀英名下,1992年1月25日变更登记至赵玉生名下,该宅基地原有房屋六间,后赵玉生将部分房屋拆除后进行了改扩建。在铁炉村城中村改造中,2015年11月18日,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与赵玉生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对赵玉生家庭户进行安置补偿。赵美荣为此诉至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根据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拆迁范围内合法有效宅基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以合法有效宅基地或以人口为依据。赵玉生为宅基地登记使用人,其代表家庭户与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符合在城中村改造中,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通常做法,故对赵美荣主张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美荣结婚后虽另行组建家庭,但其户籍一直保留在须水镇铁炉村南街58号,与赵玉生等人在同一家庭户中,并享有承包地、医疗、养老保险等待遇,现无证据表明赵美荣在其他地方另外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故在本次拆迁补偿安置中,赵美荣应当享有相应拆迁利益份额,但其继承遗产或作为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份额,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另行解决。关于起诉期限问题,赵玉生与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但本案赵美荣主张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且赵美荣称自己于2016年7、8月份才知道拆迁补偿协议一事,故中原区政府主张赵美荣起诉已超过起诉限期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美荣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赵玉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正确,涉案宅基地不存在变更登记的问题,是政府重新确权发证登记到赵玉生名下。(二)一审法院的本院认为部分将赵美荣认定为赵玉生的家庭户成员,并享有相应拆迁利益份额的行为超越行政权的非法确认行为和侵害赵玉生利益的非法确认行为,对该不实认定应予纠正、更正。(三)赵美荣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赵美荣的诉讼请求或改判裁定驳回赵美荣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审理查明的不实认定和本院认为中的违法认为的内容进行纠正、更正。被上诉人赵美荣答辩称:(一)赵美荣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一审法院认定赵美荣享有拆迁利益份额事实清楚。(三)母亲李怀英留下的三间房是遗产,一审认定的准确无误。(四)赵玉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申请宅基地。(五)赵美荣应有的权益应依法保护。(六)赵玉生出具的证据证明房子的建筑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恳请二审法院驳回赵玉生的上诉。被上诉人中原区政府答辩称:(一)中原区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与赵玉生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二)赵美荣与赵玉生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一般以户为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赵玉生作为中土集建(92)字第0295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代表其家庭与中原区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赵美荣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关于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配被拆迁房屋补偿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赵玉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赵美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初3号行政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玉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巍审 判 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