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兴贵与倪国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贵,倪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贵,男,194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倪国安,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彝族,退休教师,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王兴贵与倪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4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受理了王兴贵申请执行倪国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倪国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人王兴贵与被执行人倪国安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