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宝军与李春东姚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军,李春东,姚中心,李方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408号原告:许宝军,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春东,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姚中心,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方国,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许宝军与被告李春东、姚中心、李方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许宝军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许宝军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