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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3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胥晓伟、孟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晓伟,孟繁荣,刘芹,莱芜传家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杨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320号之三申请人:胥晓伟,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孟繁荣,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被申请人:刘芹,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系被告孟繁荣之妻。被申请人:莱芜传家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任花园工业园(铁路东)。法定代表人:杨宝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宝平,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申请人胥晓伟与被申请人孟繁荣、刘芹、莱芜传家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杨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鲁1202民初43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杨宝平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宝平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宝平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