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第9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甫与沈阳市大东区教育产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甫,沈阳市大东区教育产业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第9642号原告:刘甫,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马玉霞,系辽宁铭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教育产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如意五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欣,系该单位主任。原告刘甫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教育产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雷凯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甫负担。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