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5027号 原告:吴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尚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