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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8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杰、杨文丽、孙志远、鸡西市麻山区英杰养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杰,杨文丽,孙志远,鸡西市麻山区英杰养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安丰芝,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海峰,律师。被执行人:孙杰,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杨文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孙志远,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鸡西市麻山区英杰养牛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杰,理事长。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杰、杨文丽、孙志远、鸡西市麻山区英杰养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杰、杨文丽、孙志远、鸡西市麻山区英杰养牛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在诉讼中,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杰位于麻山区X社区X委X组的鸡麻房字第MX、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房屋及鸡麻房字第X、建筑面积396.20平方米的房籍进行查封,现因该被查封的两户房屋正处于动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以上两户房屋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杰位于麻山区X社区X委X组的鸡麻房字第X、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房屋及鸡麻房字第X、建筑面积396.20平方米的房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