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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16号。委托代理人:易晓俊(代理权限,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女,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大街112号。系陈涛之妻。被执行人:叶勇,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永阳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叶勇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本院已全部履行(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刘承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