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宋秀昌与天津市开发区恒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昌,天津市开发区恒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456号原告:宋秀昌,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开发区恒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场园小区2号。法定代表人:吕河生。原告宋秀昌诉被告天津市开发区恒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宋秀昌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