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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张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63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张李,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刑庭执行张李罚金1000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6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