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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王先进与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进,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王先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香香,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王先进与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先进与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相应款项,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