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县新蕾纺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新蕾纺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盛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2165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县新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南解家疃村。法定代表人:李伟雷,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大桥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增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烟家寨村西。法定代表人:杨月改,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新蕾纺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盛泰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75元,减半收取计6337.5元,由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竞人民陪审员 杨 亚 男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建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