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志仁、磨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仁,磨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仁,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丹县。被执行人磨云龙,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南丹县。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黄志仁申请磨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221民初130号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磨云龙应支付申请人黄志仁案款145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黄志仁于2017年9月28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3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