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文宏与青岛国泰建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宏,青岛国泰建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龙明,张桂芬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222号原告:张文宏,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青岛国泰建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宏。第三人:宋龙明,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第三人:张桂芬,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原告张文宏与被告青岛国泰建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宋龙明、张桂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文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文宏负担。审 判 长 李德海审 判 员 李红松人民陪审员 季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逄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