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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清国与黄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901号黄康:你与王清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立即支付8万元及利息。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鄂0302执1901号黄康:你与王清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立即支付8万元及利息。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