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金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无业。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工程款40690.5元,自2017年11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0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