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振昶与张亚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振昶,张亚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557号原告:郝振昶,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张亚春,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郝振昶与被告张亚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郝振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振昶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振昶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郝振昶负担。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