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7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满与被执行人肖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满,肖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家满。被执行人:肖家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满与被执行人肖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家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80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