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新玉、多秋阁等与天津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玉,多秋阁,天津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754号原告:贾新玉,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多秋阁,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新福方里广善大街7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单婷。原告贾新玉、多秋阁与被告天津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玉、多秋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计75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