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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丽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8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丽莉,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新蔡县公路管理局职工,现住新蔡县。因赌博2016年4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丽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龚嘉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丽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汪丽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别克”轿车行驶至新蔡县新汽车站西门时,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丽莉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丽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汪丽莉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汪丽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醉酒驾驶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非党员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入式测试单、酒驾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汪某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丽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丽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汪丽莉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丽莉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四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