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彦考抢夺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40号罪犯张彦考(曾用名李建平)。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彦考200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6月19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追缴罪犯张彦考及同案犯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27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4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2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彦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彦考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成型机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彦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彦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彦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