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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徐培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培宇,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初中文化,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牛场村物业办公室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人徐培宇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培宇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培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培宇饮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往张湾区镜潭路牛场村方向行驶,行至镜潭路东风汽车公司专用设备修造厂2号门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徐培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培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公交决字[2017]第420300-29001333690号)、十堰市茅箭区(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柯某、兰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培宇的供述与辩解;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武福爱[2017]毒鉴字第950号);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培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培宇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培宇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培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武书 记 员  陈晓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