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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开立、杨泽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开立,杨泽荣,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开立,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泽荣,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负责人:廖天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太,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开立因与被申请人杨泽荣、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7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开立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与(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77号案的当事人虽然相同,但该案是总工程款之诉,诉讼请求是支付总工程款5649289元,本案是未经审理的部分工程款之诉,诉讼请求是支付部分工程款721133.5元及利息。(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77号案只审理了2002年8月3日《工程结算表》部分的工���款,对本案25项工程款未予审理。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起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开立起诉认为其与杨泽荣及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依约施工,双方对2002年完成的合同内l0项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但对25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未能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双方共同委托东莞市伟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杨泽荣拒绝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故请求判令杨泽荣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21133.5元及利息,东莞市黄江育英小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关于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已经作出(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77号生效民事判决,认为《工程结算表》是双方在平等的情况下对涉案工程进行的总的结算,依法应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刘开立主张涉案工程款应以东莞市伟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中的工程鉴定造价为准没有依据。因此,在(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对涉案建设工程总价款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的情形下,刘开立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杨泽荣支付工程款,实质上是否认(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刘开立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刘开立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开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