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洋洋塑胶容器厂、王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洋洋塑胶容器厂,王洋,汤黎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7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经营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银河国际A座4楼01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告:沈阳洋洋塑胶容器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江浒村。经营者:王洋。被告:王洋。被告:汤黎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洋洋塑胶容器厂、王洋、汤黎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计3572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艳审 判 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