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28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滑县某某厂与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某某厂,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滑县某某厂负责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关于滑县某某厂申请执行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6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