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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崔运宁、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运宁,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57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梁山万家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214938,住所地梁山县马营乡马营村。法定代表人:梁成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崔运宁,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943859,住所地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法定代表人:高小工,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法定代表人:徐夫京,董事长。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39号。负责人:秦真景。申请人梁山万家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运宁、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45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崔运宁、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已冻结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梁山万家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梁山万家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