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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宇庆芳、章道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庆芳,章道祥,纪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宇庆芳,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章道祥,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纪立芹,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宇庆芳与被执行人章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道祥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道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8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