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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霍佳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霍佳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831号原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佳佳,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霍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霍佳佳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红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