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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丽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37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392号。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刘丽珍,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刘丽珍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和兴塑胶厂对面无名店铺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及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8月16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丽珍及9名参赌人员,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赌资人民币15310元及赌具麻将1副、扑克牌2副。案发后,被告人刘丽珍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另查明,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531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案发后,被告人刘丽珍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丽珍的家属向本院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丽珍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丽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丽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丽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并预缴罚金,酌情对被告人刘丽珍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丽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丽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具麻将一副、扑克牌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