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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大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大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5336号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10#气象科技大楼402、406。法定代表人:高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孙大川,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大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大川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所欠物业费4467元、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共欠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公共耗能费计446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房屋开发商徐州三杰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丰县新城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成立有效且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支付所欠原告有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要求给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大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物业管理费计4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大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小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