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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永新县诚翔农牧有限公司、左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新县诚翔农牧有限公司,左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诚翔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才丰乡洲湖村老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5H7RC97。被执行人:左子华,男,汉族,1957年5月9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新县诚翔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18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2.018万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贺恩芳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